山西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4民初410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
被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
被告:长治市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壶口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慧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治市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韶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