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0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住山西省岚县。
被执行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劳仲字【2017】第92号,于2018年1月1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36181.30元(其中案件执行费6348.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