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3财保36号
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942908738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加节村。
被申请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贵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37824X
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19号4幢。
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3179.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太原仲裁委员会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或损毁其财产,确保裁判的顺利执行,特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3179.61元。
案件申请费4486元,由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海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郜笑堃
书 记 员 王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