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1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加节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彤彤,山西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虎,山西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京0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 967 441.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137091516010018395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0967441.62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发银行北京西客站支行137091519010000633账号内存款人民币20967441.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