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111号
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加节村。
法定代表人:刘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彤彤,山西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虎,山西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
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967441.62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967441.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嘉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燕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