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执1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使赵村使赵街四春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祖书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金鸿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晋商国际C座四单元四层A户。
法定代表人:刘改敏,董事长。
本院依据(2022)晋0702执10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山西金鸿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山西金鸿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