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579号
原告: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旺角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君威财富中心**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22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它账号等值财产或房产。为此原告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22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