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君威财富中心**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娅娅,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2元(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