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财保1***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23号君威财富中心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晋0105财保1***号民事裁定,并于2018年6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亲贤街支行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