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18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89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晋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晋A×××××号挂车予以查封。河北新凯特铁塔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的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名下的晋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晋A×××××号挂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