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579-2号
原告: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409号旺角商业广场C座2503号。
法定代表人:乔彩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23号君威财富中心905室。
法定代表人:于文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儒,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娅娅,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晋0105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228.6元,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晋0105民初57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兴贤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故应将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228.6元予以解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聚海龙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228.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鸿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