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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聚晋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62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人,住X省X市X楼X室。
被执行人:山西聚晋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市X区X路东侧佳和枫景三期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聚晋力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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