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保963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南郊黑石铺第44栋。
法定代表人雷治国。
诉讼代理人莫奇峰。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055号。
法定代表人左秀权。
被申请人汪俊明,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申请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滨江花园6幢内铺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浩。
本院在审理申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办有限公司、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汪俊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上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湘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