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晟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晟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甘壮。
被执行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陈松浩。
被执行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潘凯。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晟旺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8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6月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止,均余额不足。2021年6月7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1年6月8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6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6月18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6月28日,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6198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6月30日,本院书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70066.22元,已执行到位36198元,尚有2133868.2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