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591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960号第55、56栋厂房。
经营者:李江波,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奇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马村滨江花园6幢内铺02号。
法定代表人:陈松浩。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3055号。
法定代表人:左秀权。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34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轩鹏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1604000000009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聚朋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34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3087元,由长沙市天心区**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茜匀
书 记 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