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66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14年7月,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渭河崖贴石工程,原告***为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铁丝笼,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且对合同履行地亦未约定。原告***的住所地在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高密村一组,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233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亦未约定。被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233号。被告住所地不在渭南市临渭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59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