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12-2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水利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高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