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长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仅凭原告提供的一纸合同即认定,该合同实际履行缺乏事实依据,且依合同履行地确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本案应当由上诉人(原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本案移送管辖。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经查,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2年9月23日签订了《长安区正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截墙施工合同》一份,同年10月初上诉人***组织人员开始了施工。工程施工地点为长安区太乙镇正岔沟该地点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涉案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综上,原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张鸿
审判员周小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