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868号
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人代理人李银虎又名李虎。
委托人代理人姚永康,侯立军。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选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养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677元,减半收取1338.5元,由原告陕西圣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国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屈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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