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9009号
原告: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瑞杰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身份号码×××。
本院收到原告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胥宏霞
 
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