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1278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中心A座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龙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以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