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7875号
原告:**,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