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1026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一条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宗元,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宗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宗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给付申请人租赁费1006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7元,执行费1427元,但四被执行人仅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1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