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645号
原告: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