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4民初404号
原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金塘湾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姜特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伟歌、路通洲,山西瀛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潞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襄垣县侯堡镇潞安矿务局设计处。
法定代表人:王惠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宇,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俊,系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高河能源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乡。
法定代表人:韩玉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录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潞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高河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57元,减半收取计39478.5元,由被告山西潞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95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宋海伟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