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1763号
原告: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5684882213。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康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26号麦特摩尔804、805、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78583969X3。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康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