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602民初2112号
原告: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振武东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军,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朔州市。
原告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军,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诺亚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在仲裁委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由于诺亚公司业务突增,单位会计无法完成全部财会工作。公司经人介绍找来**让其补充完成相应财会工作,公司按工作量支付其工资,工作时间为三个月左右,**不受公司相关制度约束,并可随时离职。**被临时雇佣以完成定量工作为目的,与诺亚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双方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承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辩称,2019年10月15日,我看到诺亚公司招聘信息,前去应聘,经李亮、吴滨义面试后,10月23日正式上班,上班时间为8:00-12:00、13:00-17:00,中午不回家单位管饭,上班期间诺亚公司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最初的6000元变为5000元,我与公司是劳动用工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诺亚公司应补足工资和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看到诺亚公司李亮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招聘会计的信息后应聘并于2020年10月23日工作至2020年1月15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诺亚公司支付**2019年10月23日至10月31日工资为900元,2019年11月工资为3600元,12月工资为5000元,2020年1月1日至1月15日工资为2500元。2020年8月27日,朔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诺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965.52元,工资差额2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实质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入诺亚公司工作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事会计工作是诺亚公司工作的组成部分,诺亚公司为此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诺亚公司认为其与**属于雇佣关系,**系从事完成定量工作为目的劳动,与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受公司管理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其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从诺亚公司的工资表能够看出,**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未足额向**发放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65.52元和工资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西诺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豫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