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与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3民初683号
原告:**太,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南区2栋3层7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与被告山西庆崴益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梁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