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260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19,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应先经劳动仲裁,拟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昭峰
审判员梁宇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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