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3007号之一
原告:**柱,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田雨,山西山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唐世家1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文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宝,***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文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武文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29日向原告**柱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柱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085元,由原告**柱负担。
审判长薛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