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文俊,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申飞电气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