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6656号之五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宋城办事处商永路与连霍高速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08961750。
法定代表人:南艳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贾世亲,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园区氢都北一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N2P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张新锋,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做出(2020)豫1403民初66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0)豫1403民初665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按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李艳梅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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