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905号之一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南艳伟,经理。
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张新锋,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豫1403民初39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新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的起诉被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省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新锋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长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