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905号
申请人: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南艳伟,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省大同市平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申请人:张新锋,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人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新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张新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长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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