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6656号之四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南艳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贾世亲,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天福隆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古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904元,按原告预交12452元减半收取6226元,退还给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62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商丘天福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李艳梅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