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932号
原告:商丘法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环保路与开元路交叉口向北5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5E8LA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园区氢都北一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RN2P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商丘法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商丘法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商丘法东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法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5元,由原告商丘法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