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园区氢都北一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MA0GRN2P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陵阳镇东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5794159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文心路1号莒国古城项目指挥部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NC8ER0G。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联汇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3)鲁112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