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与力**、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与力**、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晋06民终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住所地应县应浑路新华书店东侧商品楼。

负责人:贾奎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力**,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住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女,1991年11月25日出生,应县人,汉族,住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国,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下马峪马岚口村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力**、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被上诉人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被上诉人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核减168000元,改判上诉人承担72000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力**在上诉人处投保大地团体意外伤害险,承保时职业类别为水电自动装置检修工人,属4类职业,但被上诉人力**在2016年3月11日出险时,是从高约7、8米的水泥柱架设电缆时不慎坠落,其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为电力工程设施之架设人员,属5类职业,被上诉人出险时的职业类别与投保时的职业类别不一致。依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相关条款规定,应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上诉人力**德残疾赔偿金为72000元。

力**答辩称,1.保险是公司给入的,工种也和保险公司讲清了;2.当时约定的是保险公司按国家的伤残赔付比例给付,没有说要加工种的赔付比例。

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投保时就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人的工种了,保险单未备注工种类别,保单下面特别关注部分也提到了医药费。

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38455元(由力**返还第三人垫付的医药费98455元);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负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力**系顺鑫源公司员工,从事线路安装检修工作。2016年2月26日,顺鑫源公司与大地保险应县服务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期四个月,被保险人包括力**在内21人,每人保额600000元,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十级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10%,每级相差10%。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体时,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残疾保险金。2016年3月11日,力**工作期间,在电杆上掉下摔伤,被送往神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入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3月30日,医药费由顺鑫源公司支付。2017年1月26日,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力**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力**右肩关节丧失功能33.33%,鉴定为十级伤残;右踝关节丧失功能60%,鉴定为十级伤残;右侧1-5、左侧1-8肋骨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力**支出鉴定费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顺鑫源公司与大地保险应县服务部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力**作为顺鑫源公司员工、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大地保险应县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与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力**的伤残等级,力**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且均在不同肢体之上,残疾金应为60000元+60000元+120000元=24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辩称残疾金720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力**对医药费的主张,因第三人没有向大地保险应县支公司投该项险种,不予支持。力**支出鉴定费3500元,系力**为明确伤残程度作出的合理费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应当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力**支付保险赔偿金2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7元、鉴定费35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力**因工受伤后保险赔偿金240000元是否正确。顺鑫源公司与大地保险应县服务部签订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诉称被上诉人力**投保的职业类别与实际从事的职业类别不一致。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在被上诉人交纳保费558元后给被上诉人入的投保保额即为60万元,且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并未尽到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故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以被上诉人投保时以低风险职业类别交纳保险费,从事高风险职业类别工种的理由请求核减保险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赵彩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