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与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9民初28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王新峰,行长,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晋,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燕芝,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太原市。
被告:*易杭,女,住太原市。
被告:***,男,住太原市。
被告:**,男,住太原市。
被告:***,女,住太原市。
被告:***,女,住太原市。
被告:***,男,住太原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与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的负责人王新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晋,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芝、王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95633.27元及截至2018年10月8日的利息298985.99元,共计8594619.26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9日起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2、判令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利息按LPR利率加179基点确定,贷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共11个月,其余被告作为担保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以上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1月2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9000000元整,合同到期后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本息,截至2018年10月8日,共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8295633.27元,利息298985.99元,共计8594619.26元。上述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仍拒绝归还,原告认为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作为担保人应当对被告所欠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没有拒绝归还涉案的借款,在积极努力偿还借款,只是经济紧张,产生了逾期。诉讼请求中的本金及利息有异议,关于本金部分,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8.11.16归还原告借款97200元,因此,本金应当认定为8198129.54元,关于利息部分,原告没有具体说明利息计算过程与依据。
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做过担保,核实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愿意承担责任。同意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被告是担保人,核实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愿意承担责任。同意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系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及资产,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符合担保人资格。涉案保证合同并非被告本人签字,被告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易杭、***、**、***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5日,借款人(甲方)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6-XQYZRZ0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鉴于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归还2015-XQYZRZ01项下贷款,甲方向乙方借款9000000元,借款期限11个月,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按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179个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资金回笼账户或将已在乙方开立的现有账户作为资金回笼账户,还本计划为2017年10月25日偿还。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抵押人(甲方)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签订编号为2016-DY-XQYZRZ01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16-XQYZRZ01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方以抵押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本合同附属的抵押物清单显示抵押物为位于山西省绛县南樊镇沸泉村权属证号为晋(2017)绛县不动产权第0000347号、第0000348号的土地与房屋。
同日,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分别与保证人(甲方)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与***、**与***、***与孙秀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6-XQYZRZ0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甲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出了约定。
2016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借款9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约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截止2019年7月21日,该被告尚欠付原告借款本金8198129.54元,利息(含罚息)937003.76元。原告提供的贷款利息计算情况表中显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年6.09%,逾期利率为年9.135%。
另查明,被告***与***系父女关系。原告还于2016年11月25日签署了保证人为***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上述保证合同相同,***在合同上签署***的名字。被告***于2017年9月6日作出授权书载明,中国建设银行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本人因在美国伍斯特学院学习,不能回国办理有关手续,授权***办理与本人相关的所有事宜。庭审中,原告及被告***表示,***知道担保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内容。原告依约向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该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仍欠付借款本金8198129.54元,及截止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937003.76元,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等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也予以支持。被告***辩解,保证合同不是其本人签署,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由于作为***的父亲***代***签署保证合同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属于追认***的代理行为,因此保证合同对被告***产生效力,该被告应依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易杭、***、**、***、***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相关权利,责任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借款本金8198129.54元及截止至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937003.7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
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62元,由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晓鹏
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
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索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