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执1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街支行,营业场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大街53号。
负责人王新峰,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白易杭,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杭,女,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易杭、***、**、***、**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9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街支行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198129.54元及截止到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逾期罚息937003.76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罚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71962元、执行费73435元。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7月14日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622.56元。
3.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街支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于本案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享有的一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财产权益的处置正在协商中。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6.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60622.56元,未受偿9146472.74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罚息。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浩
审判员  刘振宗
审判员  马长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