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与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181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营业场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53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1102号。
法定代表人:白凤岗。
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1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毛源强,男,***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与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白凤岗、***、***、**、***、***、毛源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96269.02元,利息65603.09元,共计83***872.11元,并承担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2、判令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白凤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5日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900万元,利息按LPR利率加179基点确定,贷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0月25日,共11个月。被告山西唐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白凤岗、***、***、**、***、***、毛源强作为担保人,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自愿为以上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11月2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山西唐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900万元整,合同到期后被告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本息。截至2018年4月***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8296269.02元,利息65603.09元,共计83***872.11元。上述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西大街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