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2635号
申请人: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泰州市邦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邦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我院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邦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480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邦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480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白浩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