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刘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史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1955年XX月XX日出生,住代县。
第三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第三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车俊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