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29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益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河坊小区18号楼15号商铺,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