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执4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东阜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史益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腾,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西韩窑村上河坊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27352.5元及利息5519.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