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执4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东阜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史益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腾,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西韩窑村上河坊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