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东阜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史益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腾,男,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西韩窑村上河坊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9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7352.5元及利息5519.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经冻结,但因该款属于工程质保金,本院无法扣划,除此外再未发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上河坊小区18号楼15号商铺一套,本院已经查封,除此再未发现其名下有以上财产。
4、本院经调查,发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处有应付被执行人的购房款60万元,本院已扣留其中的47万元,因该款未至交款时间尚不能提取。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除本院已经冻结的存款、扣留被执行人应得的47万元购房款以及查封的商铺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陈重庆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