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执4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东阜花苑1号楼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史益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西韩窑村上河坊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70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