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9执4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南路东阜花苑1号楼5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史益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茅津经济开发区西韩窑村上河坊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9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703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846.42元存款,本院已经冻结、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除此再未发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运城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再未发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除本院已经冻结、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的846.42元存款以及暂无法处置的房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陈重庆
审判员  谭创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