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异议人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执异51号
案外人:***,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繁峙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晋08执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对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小区*-*-****、*-*-****、*-*-****、*-*-****、*-*-****、*-*-****、*-*-****、*-*-****、*-*-****、*-*-****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2年3月,***与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临猗县***小区建设项目,后由案外人实际出资,委托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编号****-***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于该公司名下用于本项目开发。案外人以该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义实际投资并组织建设本项目。案外人与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2015年8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以上协议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有生效判决明确了案外人为本项目的唯一合法投资人、权益所有人及真正物权人。法院查封的房产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与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不应将该房产作为执行标的。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山西鑫必成地质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7)晋08执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之后本院向临猗县房地产管理所送达了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做出的(2017)晋08执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小区*-*-****、*-*-****、*-*-****、*-*-****、*-*-****、*-*-****、*-*-****、*-*-****、*-*-****、*-*-****房产。
案外人***对本案的执行提出异议,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实其与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2、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637号、(2016)晋08民终2014号、(2017)晋08民终2560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以证实生效判决已确定其是***项目的投资人,是已建成的*号楼、*号楼的物权人,其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以上生效判决均解除了法院对*号楼、*号楼相关房产的查封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2017)晋08执6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执行。案外人***对该裁定执行过程中查封位于***小区*-*-****、*-*-****、*-*-****、*-*-****、*-*-****、*-*-****、*-*-****、*-*-****、*-*-****、*-*-****房产提出了异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案外人***与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鑫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属有效协议,应继续全面履行,并确认了***在怡锦苑项目中的投资金额。从该判决的内容看,***项目的投资人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案外人***作为怡锦苑项目的投资人,应成为已建造完成的*号楼的物权人,其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因此,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成立,应中止对***小区*-*-****、*-*-****、*-*-****、*-*-****、*-*-****、*-*-****、*-*-****、*-*-****、*-*-****、*-*-****房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小区*-*-****、*-*-****、*-*-****、*-*-****、*-*-****、*-*-****、*-*-****、*-*-****、*-*-****、*-*-****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苗